资讯动态

您的位置:主页 > 资讯动态 >

大型体育场馆建设常见运营模式介绍

发布日期:2019-09-24 01:22浏览次数:
国家体育总局从运营主体的视角划分把体育场馆运营模式分为自主运营、合作运营、委托运营三种模式。自主运营包括单位内部自主运营和事业单位自主运营;委托运营包括承包、租赁、委托等不同形式。根据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底我国拥有的1093座大型体育场馆中,984座为自主运营,占比达90.0%;合作经营的大型体育场馆有42座,占3.8%;委托经营有67座,占6.1%。
 
 
体育馆建设
 
1.自主运营
自主运营自场馆的拥有方自己负责场馆的日常运营、市场开发、维护管理等,并享受场馆运营的全部营收。近年来,自主运营也在管理模式上不断创新,如体育行政部门法人公司治理模式。体育行政部门代行投资人权益,成立专门的法人公司对体育场馆进行管理,由此便于场馆的招商引资、人事制度改革等,提升场馆运营活力。
 
2.合作运营
合作运营模式一般是场馆产权方将场馆的全部经营管理权移交给合作方,合作方在经营过程中若需要增减相应设施需由场馆拥有方进行配置。一般而言,合作方全权负责场馆的日常运营及市场开发,但场馆产权方仍负责场地的维护、场地服务人员管理等。
 
3.委托运营
根据产权主体和运营主体间责、权、得的不同,有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不同的操作形式。
承包经营:在不改变场馆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场馆经营权有期限地交由承包人行使,并由其交纳承包费,完成一定经营目标。承包人对场馆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没有处分权。在经营过程中,如何发生经营亏损,承包人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外,产权方也承担相应风险。
租赁经营:场馆产权方与经营者之间通过订立合同而实现场馆经营管理权的转移,承租者对场馆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此承租者可以是个人或个人合伙、企业等不同形式。租赁运营模式中场馆产权方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承租方不论经营盈亏都要向产权方支付租金。
委托经营:(托管经营与委托经营区别不明显,可归入委托经营)是在不改变体育场馆产权性质和功能定位的前提下,产权主体委托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项目公司等)进行经营管理,受托公司应具备专业的体育场馆运营能力,产权主体向受托方支付委托运营费。
 
4.PPP模式
《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要探索大型体育场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体育场馆的创新运营提供了政策支持基础。由此发展出多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体育场馆运营模式。除了在场馆投资建设模式中阐述的BOT、BOO之外,还有TOT、ROT等PPP模式。PPP模式中场馆的运营主体多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往往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和政府共同出资成立。
TOT模式:转让-运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是指政府将存量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合同期满后资产及其所有权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